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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来源: 编辑: 时间:2017-06-27 17:15:46 点击数: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职权和

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

1.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2.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至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人民检察院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立若干业务机构。

1.侦查监督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报请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是否批准逮捕、决定逮捕;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工作。

2.公诉部门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公安机关移送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意见书进行审查,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以及对强制医疗决定实施监督;对贪污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出席第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审查办理第二审公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3反贪污贿赂部门

负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工作。

4反渎职侵权部门

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等工作。

5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组织、协调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经验、方法;分析研究典型职务犯罪的原因,向发案单位提出改进、防范建议;分析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预防职务犯罪专项报告和对策建议;开展预防咨询和警示宣传教育;发现和处置预防工作中的职务犯罪线索;管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受理社会查询;承办其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事项。

6刑事执行检察部门

负责对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和裁定减刑、假释活动,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强制医疗机构强制医疗执行活动,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活动,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公安机关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监外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活动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等工作。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负责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调解书依法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以及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形依法提出检察建议。

8控告检察部门、举报中心

负责处理来信来访,统一受理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提出的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初核举报线索,审查不立案举报线索,办理有关刑事诉讼监督案件,受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开展举报宣传和奖励工作,进行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

9刑事申诉检察部门

负责依法处理有关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10案件管理部门

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统一负责扣押、冻结财物的监管;统一负责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案件文书的监管;统一负责组织检察业务考评和办案质量评查;统一负责业务统计、分析。

11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受理对检察机关及其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通过执法监察、巡视、检务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等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

12未成年人检察部门

负责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活动的个案指导;调查研究与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研究提出完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规范和机制的意见;研究提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参与青少年维权活动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模式和意见;承担与相关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组织的联络工作等。

13检察信息技术部门

负责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送检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技术性证据审查,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检验鉴定; 承办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负责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负责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实验室建设的规划、指导和管理等工作;负责人民检察院信息化建设的规划、指导、管理,及检务公开信息系统的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实施和统一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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