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县城关镇的李某到开封县人民检察院申诉,因其存款折丢失,存在邮政储蓄所的数千元钱被人取走,遂将邮政储蓄所告上法庭,但由于没有证据而败诉。李某不服,几年来先后到县、市有关部门上访,但都是无果而返,我院民行科处理了此案后,通过审查以为该案的焦点在于是谁在取款单上签的字,查到签字人该案即可水落石出,于是我们让原告李某提供了本人的笔迹样本,通过技术检验发现取款单上的笔迹与李某本人的签字形似神异,取款单上的签字与李某的笔迹样本在一般特征方面有相同之处,但是在书写动作的细节特征方面却有较多的差异,这些差异李某的笔迹有本质的区别,很显然取款单上的签字并非李某本人书写,再审中法庭采信了笔迹鉴定结论,一起判决多年的错案得到了纠正,目前,申诉人拿到了再审判决书,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脸上露出满意的笑容。 |